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工业产品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准入管理,落实《规定》第十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台内经营者申请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时的准入审核,以及在售重点工业产品相关证书的核验管理。
第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应当先行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向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
(二)销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提交有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销售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的,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者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链接标识;
(四)产品合格证明及《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相关凭证信息。
第四条 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真实性核验,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准入。
第五条 平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证书编号、产品类型等相关信息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不一致的不得上架销售。
第六条 对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平台核验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不能提供的不得上架销售。
第七条 平台建立证书有效期管理机制,对临近到期的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行预警提醒;证书失效或信息变更后未更新的,暂停相关商品销售。
第八条 平台对在售重点工业产品资质证书定期复核,复核结果记录归档。
第九条 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证书及相关凭证的审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平台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