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无编号商品(专供出口)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平台3C类无编号商品(专供出口类)的发布管理,维护平台交易秩序,防范因商品不符合境内3C认证标识要求而引发的合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平台《商品发布管理总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平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定位。本制度是平台对3C无编号商品(专供出口类)实施准入管理、发布约束与违规处置的专项监管制度,适用于平台全部商家及平台商品发布系统相关管理环节。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一)3C无编号商品:指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目录范围,但产品未取得、未标注3C认证编号的商品。
(二)专供出口商品:指生产销售面向境外市场、不进入境内市场流通的出口类商品。
(三)特殊类目:指平台为承载专供出口类商品,专门在商品发布系统中开设的受限类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在平台发布3C无编号商品(专供出口类)的全部商家;
(二)平台商品发布系统、类目管理、审核及监管相关部门及岗位;
(三)其他涉及上述商品发布、审核、巡查与处置的平台职能环节。
第五条 适用商品范围。本制度所称3C无编号商品(专供出口类),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品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品类;
(二)商品未取得或未标注3C认证编号;
(三)商品明确用于专供出口,不进入境内市场流通。
第三章 发布管理规则
第六条 发布基本要求。3C无编号商品(专供出口类)在平台发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标题标注:商品标题必须添加“专供出口”字样,不得省略、遮挡或使用替代性表述;
(二)禁止在线交易:此类商品不得支持在线交易,平台不得为其开放在线支付、下单成交等交易功能;
(三)类目归属:此类商品必须发布在平台开设的特殊类目下,不得混入普通类目发布。
第七条 平台机制保障。
(一)平台事先对商品发布系统进行调整,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商家开设特殊类目权限;
(二)已开通特殊类目权限的商家,其发布的3C无编号商品均属于专供外贸商品,统一纳入本制度管理;
(三)平台商品发布系统应对特殊类目权限进行标识与管控,确保权限开通、商品发布、交易限制全流程可记录、可追溯。
(四) 平台有权利对标注“专供出口”但是违规内销的商品进行交易限制。
第八条 商家义务。已开通特殊类目权限的商家应当:
(一)如实使用特殊类目发布专供出口类商品;
(二)确保商品标题完整标注“专供出口”字样;
(三)不得利用特殊类目权限规避平台监管,不得将非专供出口商品以专供出口名义发布。
第四章 违规处置条款
第九条 违规情形认定。已开通特殊类目权限的商家,在发布3C无编号商品时未选择特殊类目、未按要求标注“专供出口”字样,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本制度发布规则的,认定为违规发布行为。
第十条 三级阶梯处置。对违规发布行为,按违规次数实施三级阶梯处置:
违规次数 | 处置措施 | 处置说明 |
第一次 | 警告 | 平台向商家发出书面警告,责令立即整改,限期下架或更正违规商品发布信息 |
第二次 | 商品下架 | 平台对涉事商品执行下架处理,并责令商家全面自查整改 |
第三次 | 停业整顿 | 对商家给予一周(7个自然日)停业整顿处罚,整顿期满且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
第十一条 处置程序。
(一)平台监管人员通过系统巡查、抽查等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后,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登记违规记录;
(二)违规记录以商家为单位累计,同一商家违规次数按平台认定的违规事实逐次累计,不予跨商家合并计算;
(三)每次处置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家,告知违规事实、处置依据及整改要求;
(四)商家对处置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平台申诉规则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从重情形。商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台可视情节从重处理:
(一)拒不配合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出现同类违规的;
(二)以虚假信息、技术手段规避平台监管的;
(三)利用特殊类目权限发布非专供出口商品、扰乱平台秩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解释权限。本制度由平台监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平台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动态调整。平台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及平台运营实际,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调整,修订后的制度另行公布。
发布单位:义乌购平台
发布日期:2026年9月24日